29.3 工程环境保护


29.3.1 地铁工程的线位、站位、风亭、冷却塔、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选线选址,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沿线环境条件,根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,按环境保护要求,确定工程选址位置和预留环境防护距离。
29.3.2 当地铁采用地上线路穿越居民区、文教区时,应使线路两侧敏感点环境噪声达到表29.3.2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。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,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。

表29.3.2 地上线敏感点的环境噪声限值
表29.3.2 地上线敏感点的环境噪声限值

29.3.3 当地铁以隧道形式穿越居民区、文教区时,应使线路上方及两侧敏感点环境振动达到表29.3.3-1规定的环境振动限值标准;敏感点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应符合表29.3.3-2的规定。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,应采取相应的轨道减振措施。

表29.3.3-1 地下线敏感点的环境振动限值
表29.3.3-1 地下线敏感点的环境振动限值

 

表29.3.3-2 地下线敏感点室内二次辐射噪声限值
表29.3.3-2 地下线敏感点室内二次辐射噪声限值

29.3.4 地上风亭、冷却塔与敏感建筑之间的噪声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9.3.4的规定。当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,应在常规消声、降噪设计的基础上强化噪声防护措施。

表29.3.4 风亭、冷却塔距敏感建筑物的噪声防护距离
表29.3.4 风亭、冷却塔距敏感建筑物的噪声防护距离

注:*在有条件的新区,宜不小于15m。

29.3.5 地面设置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宜远离居民区等敏感建筑,其边界与敏感建筑物的水平间距宜大于30m,且不应小于15m。
29.3.6 车辆基地应合理布局,其试车线的布置应避开居民区等敏感建筑,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噪声限值标准的规定。

目录导航